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各消防设备的报废年限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能有所了解。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规定。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诱蚀、漏液等情况,也应报废。
2、气体灭火系统:
(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这些情况之一的应报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水压试验不合格的、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3、干粉灭火系统
与气体灭火系统规定相同。
4、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诱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诱蚀、漏液等情况,也应报废。
(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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