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篇没有讲完的内容小编继续为大家讲解消防设备报废年限以及相关内容。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规定执行。
7、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0、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1、灭火器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子出厂日期满十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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